第三章 組織及管理
第九條:
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,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聘之。
第十條:
本會董事會之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,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,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,對內綜理會務。
第十一條:
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,屆滿時,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,選組下屆董事會,並函備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。
第十二條:
本董事會,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,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,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自身必須迴避時,得由常務董事代理之。
第十三條:
本會董事會為主要決策機構,下設執行長,綜理本會經常行政事務,並得設副執行長若干名襄理之,執行長與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,提交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其下得依組織配置必要之工作人員。
第十四條:
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
一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
二、選舉常務董事
三、事業計劃之審核與執行
四、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
五、內部組織之核定
六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
七、財務之監察
八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
第十五條:
本會董事會之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並以現任董事總額,過半數之同意,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
三、解散之擬議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送達各董事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六條:
本會董事會不得解散,如須中途改組時,應提董事會通過後,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七條:
本會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業務會計決算期,每年一月底前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,擬定下列資料,分別函報主管機關核備,並於三月底前向稅捐機關辦理決算申報: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
三、財產清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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